行政诉讼期间是可以强制执行的。但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若存在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,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,应当裁定停止执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,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可以停止执行,并对当事人不服裁定的情形做出了规定。